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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82616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开民初字第00689号
    案号 (2016)苏1091执2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1
    发布日期 2016-08-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长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泉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支付律师费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中瑞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贵荣、冯德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三、被告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中瑞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贵荣、冯德毅履行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袁长胜追偿。 案件诉讼费1614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6740元,由被告袁长胜负担(原告刘泉已预交,被告袁长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刘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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