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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长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82616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商初字第00058号
    案号 (2016)苏10执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7
    发布日期 2016-0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6677731.75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5日,自2015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扬州市中瑞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贵荣、袁长胜、沈秀梅及夏宝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3824元,由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中瑞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贵荣、袁长胜、沈秀梅及夏宝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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