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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长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82616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邮商初字第00046号
    案号 (2015)邮执字第008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12
    发布日期 2015-06-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邮市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55165.64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7日起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高邮市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562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2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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