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晓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82616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邮三商初字第00093号 |
案号 | (2015)邮执字第004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2-09 |
发布日期 | 2015-07-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邮市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利息、罚息人民币178600元及律师代理费8万元,合计人民币1758600元(利息、罚息已算至2014年12月1日,延期按龙腾农贷借字[2013]第206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顺加计算); 二、被告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何兆扣、姜恒从、袁长胜、袁长茂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的被告高邮市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所负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被告高邮市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何兆扣、姜恒从、袁长胜、袁长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6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46元,由被告高邮市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何兆扣、姜恒从、袁长胜、袁长茂共同负担(此款原告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高邮市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何兆扣、姜恒从、袁长胜、袁长茂应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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