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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晓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82616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邮开商初字第00048号
    案号 (2015)邮执字第002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06
    发布日期 2017-0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液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高邮市弘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共计207.868283万元(利息已算至2014年7月14日,延期顺加)及律师代理费4万元; 二、被告中瑞公司、中显公司、李贵荣、袁长胜、冯德毅、陈小平对被告液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液压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3800元,保全费10000元,合计33800元,由被告液压公司承担,被告被告中瑞公司、中显公司、李贵荣、袁长胜、冯德毅、陈小平对以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七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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