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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帝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志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25772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55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14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0
    发布日期 2016-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毅富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借款本金3754419.76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9日以3754419.7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鸿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借款本金3771107.91元及利息(暂计至2014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102682.9元;自2014年10月21日起的利息以3771107.9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帝城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借款本金3733159.75元及利息(暂计至2014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55481.95元;自2014年10月21日以3733159.7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睿宏达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借款本金3709264.34元及利息(暂计至2014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55091.05元;自2014年10月21日以3709264.3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五、被告佛山市毅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鸿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帝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睿宏达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250964元。 六、被告佛山市毅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鸿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帝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睿宏达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黎武生、何燕华、黎文生、黄权省、冼慕贞、何志冠、姚艳荷、何志标、梁颖恩、何永、黎婉瑶、何振林、曾绮丽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135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50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负担18000元,被告佛山市毅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鸿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帝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睿宏达贸易有限公司、何志冠、何志标、梁颖恩、何永、黎婉瑶、何振林、曾绮丽、黎武生、何燕华、黎文生、黄权省、冼慕贞、姚艳荷负担1005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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