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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颍市监行处〔2019〕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即“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属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16
    决定机关 阜阳市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