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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76****88X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3民初732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1)津03执1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华融海胜航信(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温州北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绍增确认:被告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华融海胜航信(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如下款项:《华融海胜航信(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温州北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华融海胜航信(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温州北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00元】;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所欠利息,利息按照利率标准11.60%/年,本金基数为5000万元计算。《温州北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股权收益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00元】;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所欠利息,利息按照利率标准10.10%/年,本金基数为5000万元计算。二、上述欠款被告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承诺按如下方式向原告华融海胜航信(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一)2020年10月20日前支付《投资协议》、《补充协议》项下本金500万元;律师费66万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84,490元,案件受理费321,399.50元。(总计6,070,889.50元。)(二)2020年11月20日前支付本金5500万元,利息2,772,500.00元,合计57,772,500.00元。(三)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本金4000万元,利息2,143,444.44元,合计42,143,444.44元。被告温州北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绍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若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按照本调解书约定按时偿付各期本金及利息,则华融海胜航信(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免除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在《投资协议》、《补充协议》、《回购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如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未按照本调解书按时支付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则原告有权要求立即偿还全部剩余债权,就调解书作出之日前发生的违约金及利息按合计4倍LPR/年的标准进行追偿,并自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违反本调解协议约定之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对全部剩余本金按4倍LPR/年收取利息。(截至2020年9月30日,该项目违约金合计13,767,644.44元)。被告温州北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绍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同意继续以编号为华融津自贸合同Y20160010-8号的《股权质押合同》及编号为华融津自贸合同Y20170061-3号的《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全部股权为以上全部款项提供质押担保。五、全部款项清偿完毕前,各方仍需严格遵守编号为华融津自贸合同Y20160010-15号的《资金监管协议》,编号为华融津自贸合同Y20160010-16号的《资金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六、本协议项下全部款项清偿完毕后,原告应配合各方完成股权回购、股权收益权回购登记事宜。七、案件受理费642799元,减半收取321399.5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84490元,律师费660000元均由四被告承担。八、各方当事人就本案诉争事项别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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