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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格仕特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2859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103民初1475号
    案号 (2021)鲁1103执1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青岛格仕特电子有限公司、格仕特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午阳塑胶有限公司货款708 7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5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日照午阳塑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888元,由被告青岛格仕特电子有限公司、格仕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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