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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金磊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55634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崇商初字第01249号
    案号 (2015)崇执字第003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10
    发布日期 2015-08-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金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无锡农商行归还贷款本金32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44763.79元、逾期罚息(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32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4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44763.79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以及无锡农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9600元。 二、灵凯公司、华晓东、华伦、吴建珍对金磊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395元,由被告金磊公司、灵凯公司、华晓东、华伦、吴建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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