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宝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4120031****382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宁0181民初2401号 |
案号 | (2021)宁0181执24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宁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宝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夏盛唐砼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0元,并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夏盛唐砼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宝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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