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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创元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56****28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21民初1012号
    案号 (2019)苏0621执3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6
    发布日期 2019-0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东泽公司与被告创元公司一致同意双方2016年9月11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于2017年6月16日解除。 二、被告创元公司返还原告东泽公司货款60000元,于2018年8月20日前履行;若被告创元公司未按约履行,则原告东泽公司有权以100000元为标的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告创元公司已运送至原告东泽公司的上料小车、辅助支撑、齿轮箱、粗校机等四套配件,由被告创元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前运回,所需费用由被告创元公司自行承担,原告东泽公司应给予配合。 四、原告东泽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创元公司自愿放弃其他反诉请求。 五、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6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5046元,由原告东泽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元,由被告创元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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