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婺源县安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113078****640U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04民初8645号 |
| 案号 | (2019)皖0104执66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18 |
| 发布日期 | 2019-05-2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国军、万载县龙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金龙、婺源县安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阜南县东祥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六安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路产损失10934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六安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元,由被告徐国军、万载县龙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金龙、婺源县安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阜南县东祥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 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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