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金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00057****060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107民初3498号 |
案号 | (2019)桂0107执恢4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子钰、被告广西金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苏源富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周子钰、被告广西金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苏源富利息113000元; 三、被告周子钰、被告广西金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苏源富资金占用费50000元; 四、被告周子钰、被告广西金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源富律师费7000元; 五、被告黄玉沙对被告周子钰、被告广西金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玉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子钰、被告广西金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500元,财产保全费3870元,合计14370元,由被告周子钰、被告广西金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黄玉沙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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