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金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00057****060G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0107民初3498号
    案号 (2019)桂0107执恢4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8
    发布日期 2020-05-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子钰、被告广西金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苏源富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周子钰、被告广西金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苏源富利息113000元; 三、被告周子钰、被告广西金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苏源富资金占用费50000元; 四、被告周子钰、被告广西金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源富律师费7000元; 五、被告黄玉沙对被告周子钰、被告广西金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玉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子钰、被告广西金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500元,财产保全费3870元,合计14370元,由被告周子钰、被告广西金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黄玉沙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