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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滦南县旭日纺纱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2468****654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24民初1187号
    案号 (2019)冀02执15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8
    发布日期 2019-03-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滦南县旭日纺纱厂给付原告廉茂伦货款74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被告温玉成、温百顺对被告滦南县旭日纺纱厂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820元、公告费1000元,共计3470元,由被告滦南县旭日纺纱厂、温玉成、温百顺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2470元于本判决生效即交纳,公告费1000元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过程中由被告滦南县旭日纺纱厂、温玉成、温百顺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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