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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0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杭州陆迅物流有限公司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陆迅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沈水龙、周建民发现当事人杭州陆迅物流有限公司雇佣驾驶员驾驶浙A75F56重型半挂牵引车、浙AAJ14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杭州市上城区博莱商务酒店三里亭单元G0906-R21-18地块拆迁安置房项目工地内装了一车工程渣土(碎水泥块等)出发,途径石桥路、临丁路、沈半路、运河路等,准备装到杭州市临平区塘栖柴家坞69号进行消纳。于2021年06月02日00时47分,途径杭州临平区崇贤街道320国道与运河路交叉口北侧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车辆没有倾倒,无遗撒、车辆已覆盖。经询问,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准运证明。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编号为:余综执查(扣)决字【2021】第3087890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对车辆进行了暂扣。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工程渣土准运许可的情况下运输工程渣土,属于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情形。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崇贤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或者支付宝扫二维码缴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