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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运政罚〔2020〕452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9日10时06分,海盐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海盐县G92高速南北湖出口对浙A6C069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冯贵龙,车辆所有人是杭州陆迅物流有限公司。2020年11月9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2020年11月9日经批准对杭州陆迅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冯贵龙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行驶证复印件》、《冯贵龙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数据查询》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杭州陆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6C069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陆迅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海盐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9
    决定机关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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