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梦想园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008****224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82民初1805号 |
案号 | (2019)豫0482执50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汝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梦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4906812.1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8年1月27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按年利率4.35%计付;罚息自2018年3月30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限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付); 被告河南梦想食品有限公司在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410482-17-30、抵押物概况:河南梦想公司机器设备、详见评估报告)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在该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梦想园食品有限公司在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汝州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43号,质权登记编号:41048220170000003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河南梦想食品有限公司,出质人:梦想园食品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在该质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赵崧森、赵冠峰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492元由被告赵崧森、河南梦想食品有限公司、赵冠峰、梦想园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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