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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70077****900G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81民初5127号
    案号 (2018)苏0281执79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2
    发布日期 2019-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市建鑫金属有限公司货款121021.17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350元(原告江阴市建鑫金属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江阴市建鑫金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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