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怡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320476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5民初74419号 |
案号 | (2019)沪0115执23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日期 | 2019-02-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顾伟凤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怡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附加协议书》于2017年8月5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怡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顾伟凤购房款800万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顾伟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3655弄(怡通商业广场)24号1-2层商铺恢复原状;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顾伟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怡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8,7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29,100元,合计102,8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顾伟凤负担910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怡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01,9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怡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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