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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萍泰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勇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65111-3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赣0322执5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09
    发布日期 2017-10-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解清、彭小娇、萍乡市安源区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鑫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1683123.29元(540000元+1143123.29元),(自2017年1月1日起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9%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彭解清、彭小娇已经偿还的618136元应在后续的还款中予以品除。 二、被告彭解清、彭小娇、萍乡市安源区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鑫支付律师费150000元。 三、被告彭芦、江西萍泰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判决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5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彭解清、彭小娇、萍乡市安源区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彭芦、江西萍泰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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