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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公(石)行罚决字[2021]018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西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福粒”APP,自2016年8月开始上线运营,该“福粒”APP没有隐私策略,无法进行其他项检测,杭州西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未向用户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7月29日被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石桥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林峻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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