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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沂市窑湾华棠绿豆烧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8178****428C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都潘民初字第00149号
    案号 (2021)苏0903执恢6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邵贵友、颜西广欠原告花宝众借款本金人民币200-2-万元,以及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邵贵友、颜西广能按约还款,则原告花宝众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邵贵友、颜西广未能按约还款,则原告花宝众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借款本金余额,并要求被告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被告新沂市窑湾华棠绿豆烧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邵贵友、颜西广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36880元,减半收取18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440元,由原告负担11720元,被告邵贵友、颜西广、新沂市窑湾华棠绿豆烧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172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正式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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