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象人社罚决字﹝2018﹞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行政处罚内容 | 每天工作时间11.5小时,每周只休息一天,超出时间未付加班费。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被认定为较轻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处理建议: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19 |
决定机关 | 象山县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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