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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象人社罚决字﹝201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行政处罚内容 每天工作时间11.5小时,每周只休息一天,超出时间未付加班费。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被认定为较轻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处理建议: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9
    决定机关 象山县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