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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恒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5****61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仲裁字第770号
    案号 (2020)粤03执41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04600199】。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42149.72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利息(以人民币241751.62元为计算基数,从2016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人民币200398.1元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办理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014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并由被申请人于履行本裁决时径付申请人。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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