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恒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55****61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清仲字第567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51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还最初借款本金3340000元; (二)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还2017年经结算后计入本金的利息852000元、2018年经结算后计入本金的利息1019704元; (三)被申请人一以借款本金52117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为521170.4元,后续逾期利息按照此标准继续计算); (四)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一本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裁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的仲裁费用58865.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迳付申请人)。 以上裁决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