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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长处〔2020〕0520190014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7
    决定机关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剑嵩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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