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石处字〔2019〕第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销售者)在商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产品)冒充合格商品(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409元; 2、罚款142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22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 静国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