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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庞大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58****164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91民初3581号
    案号 (2021)辽0191执6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06-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庞大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紫罗兰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工程款149000元;二、被告沈阳庞大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紫罗兰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工程款149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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