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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74****321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16213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100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0-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04610156】。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东莞市嘉通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305609.56元以了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被告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将本调解协议第一调解项确定的金额305609.56元分4期支付给原告东莞市嘉通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具体支付方式为:第一期于2020年6月20日前支付76402.39元、第二期于2020年7月20日前支付76402.39元、第三期于2020年8月20日前支付76402.39元、第四期于2020年9月20日前支付76402.39元,上述款项由被告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至原告东莞市嘉通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指定银行账户(赚号:723757740305;户名:东莞市嘉通精密五金朝品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东莞长安支行 三、原告东莞市嘉通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放弃对被告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若被告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就本调解协议确定的款项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则视为全部未付款项提前到期,原告东莞市嘉通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有权按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还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五、被告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卫(公民身份号码为1101081965****227X)自愿对本调解书中确定的由被告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本案受理费6208元、保全费2156元(已由原告东莞市嘉通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嘉通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或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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