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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霍尔果斯森桥国际物流中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400478****818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新4004民初733号
    案号 (2022)新4004执1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18
    发布日期 2022-05-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霍尔果斯森桥国际物流中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贺振刚工程款284,520元,利息自2020年1月1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3.90元,由被告霍尔果斯森桥国际物流中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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