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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琴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759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0103民初485号
    案号 (2017)桂0103执25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4
    发布日期 2018-05-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孝先向庞天城偿还借款本金1670000元; 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孝先向庞天城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6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孝先向庞天城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6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孝先向庞天城赔偿律师费68721元; 五、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陈孝先的上述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孝先、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案件受理费2174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 七、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全部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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