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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环罚字〔2020〕1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4日对位于隆安县乔建太阳升村岜望山的“隆安县乔建镇太阳升岜望山采石场(以下简称: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所有物料堆场均未采取遮盖措施;场区道路未采取洒水降尘,配备的18台雾炮机中只运行1台,其余17台未运行;物料输送带下料口未完全封闭,未采取喷淋降尘措施。场区周边植物叶面上可发现有明显的粉尘沉积。我局于2019年11月19日对行政相对人下达《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但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27日再次检查时发现行政相对人并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2019年11月14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二)《现场照片的说明》6份;(三)《隆安县乔建镇太阳升岜望山采石场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四)2019年11月18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五)《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予以隆安县乔建太阳升岜望山采石场项目环保备案的函》(南环函〔2016〕2177号)复印件1份;(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七)《采矿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八)邝海、陆建伟、姚诚、张峰、黄拔琴、班洪明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九)《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隆改决字〔2019〕43号)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十)2019年11月27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7
    决定机关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