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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双鸭山平安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桂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8931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哈民四商初字第48号
    案号 (2015)哈执字第001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21
    发布日期 2016-09-2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双鸭山平安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400万元;二、被告双鸭山平安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内给付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400万元借款的利息464,049.28元,2014年2月2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内的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给付;三、如被告双鸭山平安煤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四、被告双鸭山天利选煤有限公司、宝清县宏德新型环保墙材有限公司、佳木斯金恒墙材有限公司、友谊县益德煤矿、双鸭山市岭西新华煤井、李桂芝、刘德录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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