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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水亿邦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云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27753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阜民二初字第164号
    案号 (2017)冀1128执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6
    发布日期 2017-05-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沈海江借款本金11000000元人民币; 二、被告衡水亿邦涂料有限公司、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7800元人民币,由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衡水亿邦涂料有限公司、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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