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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滨文广新罚字〔2017〕第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载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的文化产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杭滨文广新罚字〔2017〕第10号当事人: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鹏身份证号:XXXXX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407224住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702室2017年7月21日,杭州市滨江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徐宏国(01062711110003)和丁冬(01062711110002)两名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702室的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根据浙江省文化厅查处通知单,对该公司旗下《网易CC》直播平台检查结果,发现该平台主播“啊咻”和主播“徐鹿鹿”直播内容涉及危害社会公德等元素,该场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场所及违规经营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随后开具了现场执法文书,现场负责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2017年7月25日,执法大队对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席蕴俊接受了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对照片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了签字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查明的违法事实: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702室的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载有危害社会公德的文化产品行为。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杭滨文检字[2017]第10号);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情况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滨文改字[2017]第10号)和案件接受调查通知书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接受调查询问;3、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席蕴俊在本案中依法享有并行使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授予的权利;4、席蕴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席蕴俊的合法身份;5、席蕴俊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席蕴俊对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确认;6、证据照片6张和证据录像光盘1份;证明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7、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17
    决定机关 杭州市滨江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