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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惠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30072****954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2301民初5527号
    案号 (2021)新2301执18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09-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昌吉市东方农业专业合作社偿还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47,800元、利息31,565.07元(截至2020年6月20日),合计679,365.07元; 二、被告昌吉市东方农业专业合作社承担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按月利12.50625‰计算); 三、被告新疆惠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杜春梅、陈宜彬对上述全部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昌吉市东方农业专业合作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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