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九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10777****435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渝0113民初12202号 |
案号 | (2020)渝0113执22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杨洋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 491 187.50元; 二、被告重庆杨洋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截至2018年3月30日的借款利息95 723.93元、复利796.80元; 三、被告重庆杨洋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自2018年3月31日起以贷款本金4 491 18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计算至2018年4月19日,罚息自2018年4月20日起以贷款本金4 491 18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上浮50%标准计算,利随本清;复利自2018年3月31日起以所欠利息95 723.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上浮50%标准计算,利随本清); 四、被告肖云槐、杨兴全、平维、平稳、李志惠、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平氏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平氏实业有限公司及重庆九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杨洋物资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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