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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九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777****435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渝0113民初12201号
    案号 (2020)渝0113执21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渝0113民初12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重庆广纳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借款本金4461829.17元; 二、被告重庆广纳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截至2018年3月30日的借款利息95122.42元及复利1162.59元; 三、被告重庆广纳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2018年3月31日至2018年9月27日期间以贷款本金4461829.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计算借款利息;自2018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罚息;自2018年3月31日起以95122.42元基数按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复利,利随本清); 四、被告钟光强、孔鑫、平维、平稳、李志惠、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平氏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平氏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九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广纳物资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6、本案案件受理费21632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632元,由被告重庆广纳物资有限公司、钟光强、孔鑫、平维、平稳、李志惠、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平氏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平氏实业有限公司及重庆九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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