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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九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777****435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渝0113民初12188号
    案号 (2020)渝0113执2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万德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694415元及截至2018年3月30日的利息21236.87元、逾期利息(即罚息)53630.39元及期内利息的复利(分别以截至2017年12月21日的利息13696.8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算至2018年3月30日止、以截至2018年1月6日的利息754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7日起算至2018年3月30日止,均按年利率5.655%上浮50%的标准); 二、被告重庆万德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26944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上浮50%的标准自2018年3月31日计算,复利以截至2018年3月30日所欠的利息21236.87元基数按年利率5.655%上浮50%的标准自2018年3月31日起计算,利随本清); 三、被告周振利、周振英、潘德学、平维、平稳、李志惠、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平氏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平氏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九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万德物资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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