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九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777****435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渝0113民初12191号
    案号 (2020)渝0113执2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万玖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694409.17元; 二、被告重庆万玖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截至2018年3月30日的利息21206.25元、逾期利息(即罚息)54337.16元及期内利息的复利(分别以截至2017年12月21日的期内利息14137.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30日止,以截至2018年1月4日的期内利息7068.7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5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30日止,均按年利率5.655%上浮50%的标准); 三、被告重庆万玖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2694409.17元为基数,复利以截至2018年3月30日所欠利息21206.25元为基数,按实际执行贷款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 四、被告董志强、余绍中、平维、平稳、李志惠、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平氏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平氏实业有限公司及重庆九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万玖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