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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九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777****435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渝0113民初12199号
    案号 (2020)渝0113执2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宏灿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694409.17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3月30日所欠的借款利息57431.02元和罚息18324元、复利475.69元,以上共计2770639.88元; 二、被告重庆宏灿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支付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2694409.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复利以所欠借款利息57431.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 三、被告伍加富、周绍容、平维、平稳、李志惠、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平氏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平氏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九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宏灿物资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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