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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咸宁工商处字[201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38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1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06
    决定机关 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