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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2月4日,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到110应急指挥中心燃气警情电话后赶到现场,对宁海县跃龙街道新桥路X弄X号的涉事气瓶进行检查,发现涉事气瓶是1个规格为15KG的燃气瓶(气瓶编号EE448303****)。执法人员通过扫描燃气瓶的二维码,发现该燃气瓶登记单位和充装单位均为宁海县东海煤气有限公司,末次充装时间为2021年1月30日,但该燃气瓶的“最近配送信息”一栏内容为空白,客户名称、身份证号码、配送地址、送达日期、配送人员等信息均未登记录入。执法人员随即联系宁海县东海煤气有限公司,并对其签发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2月5日14时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1年2月5日15时4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宁海县东海煤气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宁海县东海煤气有限公司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该燃气瓶(气瓶编号EE448303****)的“最近配送信息”一栏内容仍然空白,客户名称、身份证号码、配送地址、送达日期、配送人员等信息仍未登记录入。当事人宁海县东海煤气有限公司瓶装燃气的销售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因当事人宁海县东海煤气有限公司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宁海县东海煤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2
    决定机关 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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