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富公(消)行罚决字〔2017〕03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宗普超市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杭州宗普超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违法面积约为400平方米,该场所属于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但是未达到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范围建筑面积的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杭州宗普超市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营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富阳支行(账号:33001617227053006104001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富阳区大队 2017年12月28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28 |
决定机关 | 富阳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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