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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德源蚕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2958****825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5758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32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1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德源蚕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颜泽勤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翁建新借款1800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94331068)二、驳回原告翁建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884元,由被告四川德源蚕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颜泽勤共同负担,两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3108567),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5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交纳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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