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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启发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亢呼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6737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内0105民初441号
    案号 (2017)内0105执17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23
    发布日期 2017-09-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包卫东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651200元(从2013年11月6日至2017年3月13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被告在2017年4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时间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应当从2017年3月14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及利息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内蒙古启发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亢呼生作为保证人,对被告包卫东应当承担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安盖章并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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