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357442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05280号 |
| 案号 | (2019)沪0115执恢54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 发布日期 | 2019-09-0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浦强物资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7月10日前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188,439.03元; 二、被告上海浦强物资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7月10日前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14年3月20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3,027,846.55元; 三、被告上海浦强物资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7月10日前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利率及计算方式按本案合同的约定计算,具体数额以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出具的对账单为准); 四、被告上海浦强物资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7月10日前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426,000元; 五、被告林茂强对被告上海浦强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如被告上海浦强物资有限公司、林茂强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四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郫县犀浦镇龙吟一社,犀浦镇学园路“怡景城市花苑”的在建工程房地产项目(详见《郫县房产管理局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楼盘明细清单》)下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192,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其款项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浦强物资有限公司、林茂强继续清偿; 七、案件受理费269,872元,减半收取计134,9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39,93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上海浦强物资有限公司、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茂强共同负担,三被告应于2014年7月10日之前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八、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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