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嵊卫公罚〔2019〕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嵊泗泽成大酒店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依法查明嵊泗泽成大酒店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保洁。嵊泗泽成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于2019年7月30日对其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30 |
决定机关 | 县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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