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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108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7日对位于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1、在你单位消毒供应中心发现一台新华牌XG1U型脉动真空灭菌器;2、你单位提供了《器械物品消毒灭菌登记本》,显示:灭菌日期:8月20日,灭菌锅次:第1锅,灭菌器械及物品名称:器械;灭菌日期:8月21日,灭菌锅次:第1锅,灭菌时间:10:22-11:06,灭菌器械及物品名称:器械;灭菌日期:8月22日,灭菌锅次:第1锅,灭菌时间:10:07-10:53,灭菌锅次:第1锅,灭菌器械及物品名称:器械;灭菌日期:8月23日,灭菌锅次:第1锅,灭菌时间:9:55-10:41,灭菌器械及物品名称:器械;3、你单位提供了《新华牌B-D试验真空测试图》,日期:2020.8.20,时间:10:37-11:26;日期:2020.8.21,时间:10:22-11:06;日期:2020.8.22,时间:10:07-10:53;日期:2020.8.23,时间:9:55-10:41。本机关以你单位涉嫌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为由于2020年8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本机关制作现场笔录,开具监督意见书,对你单位护士李*、护士长李*分别进行询问调查。李*承认你单位未空载进行B-D试验,而是在进行B-D试验的时候带有少量口腔诊疗常用的器械。李*承认李*是你单位负责消毒供应中心器械清洗消毒的护士,你单位使用的新华牌XG1U型脉动真空灭菌器的体积为135L。现已查明:你单位在进行B-D试验的时候带有口腔诊疗器械,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310.3-2016)“4.4.2.4B-D试验预真空(包括脉动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应每日开始灭菌运行前空载进行B-D测试,B-D测试合格后,灭菌器方可使用”的要求。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据组1:2020年8月27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2020年8月27日,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0年10月10日,李*、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和个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营业执照明确该单位的主题资格;证据组2:2020年8月27日,现场笔录1份;2020年10月10日,询问笔录(李*)1份、产品质量证明书1份、;2020年8月27日,询问笔录(李*)1份;202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6
    决定机关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